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二章 一般廢棄物清理 › 第二節 清除 第18條 執行機關或本法第十一條第九款之管理機構辦理一般廢棄物清除業務,其車輛機具不足時,得租用合法運輸業之車輛協助清除一般廢棄物,並應由租用之機關(構)派員隨車運送。前項租用之車輛應符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