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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一般廢棄物轉運設施之設置及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轉運設施內應具備防止再次污染環境之防治設備或措施。
二、轉運設施內應具備消毒設備,其設置應符合作業需求。
三、轉運設施內應具備適當之災害防止及緊急應變措施。
四、轉運過程應保持轉運設施內外之環境衛生。
五、轉運設施之操作應逐日記錄,紀錄並保存一年供查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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