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二章 一般廢棄物清理 › 第二節 清除 第16條 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資源垃圾回收車,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裝置舉伸或傾卸設備。二、車體與車身應標示資源回收標誌。三、於適當位置標示回收單位名稱、回收服務專線與回收項目。四、具備必要之作業安全警示系統,並經常清洗、消毒,以保持清潔。五、經常保養,維持正常操作。六、車輛之車體規格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