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行為人因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其所得利益產生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者,主管機關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酌量加重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