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屬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情節嚴重,或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之。前項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情節嚴重,指疏漏或排放廢(污)水或污染物至水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大量疏漏或排放廢(污)水或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二、廢(污)水或污染物含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