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第9條 法規: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9條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完成改善、補正認定之查驗。主管機關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應於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