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8條 飲用水設備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檢驗水質狀況,其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前項應執行抽驗台數的計算,未達一台者以一台計,抽驗應採輪流並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必要時,所在地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水質與維護狀況提高應執行之抽驗比例或指定應執行抽驗之飲水機或飲水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