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該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即依序採取下列措施:一、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二、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如附圖二)。三、進行設備維修工作。前項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再進行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始得再供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