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第8條 法規: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8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藥劑之成分、不純物、原料及相關製造資料後,認其可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使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不宜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使用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