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審查期間依下列規定:一、應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已於期限內補正但仍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予以退件。二、應檢具之文件及資料齊備者,應於五十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三、各項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內。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內容複雜特殊者,中央主管機關於通知申請單位後得延長審查期間一次,延長期間以五十工作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