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第7條 法規: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7條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之飲用水水源者,經檢驗其水質任一項目超過第五條最大限值時,主管機關應針對該項目每十五日至二十五日檢驗一次,並持續檢驗五次。依前項檢驗之六次算術平均值超過第五條所定最大限值時,即認定該水源之水質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