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第4條 法規: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4條 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自來水、簡易自來水及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源水質惡化時,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事實發生後,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並於四十八小時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於核准期間內得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