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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環境部
水質保護目
放流水標準
第9條
放流水標準 第9條
法規:
放流水標準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9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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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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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同時依本標準適用範圍,有二種以上不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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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之規定如下:一、事業(一)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適…
第2-1條
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其石油化學業和化工業許可核准納管水量達許可核准排放水量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適用附表十之規定;其石油化…
第3條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
第4條
本標準所定之化學需氧量限值,係以重鉻酸鉀氧化方式檢測之;真色色度,係以真色色度法檢測之。
第5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總毒性有機物:指1,2-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甲苯、乙苯…
第6條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外,均為最大限值,其單位如下:一、氫離子濃度指數:無單位。二、真色色度:無單位…
第7條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水體取水作為冷卻或循環用途之未接觸冷卻水,如排放於原取…
第8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同時依本標準適用範圍,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其廢水混合處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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