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6條 法規: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6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屬新開發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負責執行緊急應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