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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承受水體範圍如下:一、自來水水源。
二、飲用水水源。
三、灌溉渠道用水。
四、漁業養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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