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3條 法規: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23條 徵收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一、徵收項目之排放濃度,小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十。二、當期應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元。符合前項之規定者,仍應依第十四條規定申報水污染防治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