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第2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2條 水污染防治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列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予以分配:一、水污染防治績效考核計畫之考核結果。二、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工作需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