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44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五章 審查 第44條 核發機關受理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審查及補正日數應分別計算:一、變更併同展延之申請。二、涉及工程改善、功能測試,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出變更資料之審查,與依同意變更之內容,完成工程改善、功能測試,提出變更登記之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