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核發機關核准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之原則,依功能測試結果認定。無須辦理功能測試者,依設計操作參數核定。放流水符合本法所定標準,但前項操作參數數值未符合學理數值者,核發機關應請業者說明操作條件原因,並納入許可條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之操作參數得有正負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但氫離子濃度指數以登記數值上限加一、下限減一為容許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