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35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五章 審查 第35條 水措計畫之申請、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者,屬附表一所列特定對象之事業,應揭露之排放廢(污)水污染物含有放流水標準管制以外之污染物項目,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應將其污染物項目及其濃度與排放量資料與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審查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