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核發機關受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變更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環境工程技師查核之簽證事項,免再審查:一、屬應先…
- 第34條事業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申請復工(業),應於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一併將該計畫…
- 第35條水措計畫之申請、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者,屬附表一所列特定對象之事業,應揭露之排放廢(污)水污染物含有放流水…
- 第36條附表一所列特定對象之事業,排放廢(污)水之污染物項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者,其水措計…
- 第38條核發機關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應依附表七之原則辦理,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勘察,並參考現勘結果核准。應實施…
- 第39條廢(污)水水質項目核准登記原則及規定如下:一、製程使用原物料成分或廢(污)水處理程序添加之藥劑,其產出之放流水標準管制項…
- 第40條核發機關核准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之原則,依功能測試結果認定。無須辦理功能測試者,依設計操作參數核定。放流水符合本法…
- 第41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座落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應特予保護農地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以下簡稱總量管制區)者,直轄市…
- 第42條核發機關受理第三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以外之各項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變更或展延,應進行文件完整…
- 第43條前條所定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一、受理應執行試車者申請排放許可證(文件),自通知試車日起至收到…
- 第44條核發機關受理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審查及補正日數應分別計算:一、變更併同…
- 第45條核發機關受理各項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變更或展延案件,依第四十二條進行文件完整性之程序審查,及內容合理性之實體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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