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8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十一章 檢測申報管理 第7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海放管管線修護方式及頻率。三、海域環境監測之採樣位置、頻率、監測項目及監測結果。四、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應另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之內容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