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6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十一章 檢測申報管理 第76條 事業廢(污)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及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量。三、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應另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之內容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