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7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十章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第67條 事業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管理方式如下:一、污水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事業廢水管理方式辦理。二、污水未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前項第二款之放流口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