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六章 委託與受託處理 第3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受託處理廢(污)水(以下簡稱受託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以受託處理同業別或同類型之廢(污)水為限。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每日受託處理之廢(污)水量,不得超過核准每日最大餘裕量。三、收受廢(污)水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