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三章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第1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應採行減量措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