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廢(污)水回收使用、稀釋、受託處理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應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前,設置進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污)水者,其廢(污)水之輸送方式,應以管線或溝渠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