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三章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第12條 廢(污)水回收使用、稀釋、受託處理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應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前,設置進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污)水者,其廢(污)水之輸送方式,應以管線或溝渠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