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母法 第4-1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項、第九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地方政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費(以下簡稱轄內家戶水污染防治費)自治法規之制(訂)定、審核、釋示及執行。二、轄內家戶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審核、清查收費對象、使用規劃、管理、執行、催繳及處分。三、其他有關轄內家戶水污染防治費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