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71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71條 地面水體發生污染事件,主管機關應令污染行為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主管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前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