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39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9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