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37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7條 犯第三十四條、前條之罪或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