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34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4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