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33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33條 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有關使用事宜。前項監測設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監測、記錄及申報。第一項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監測設備之種類及設置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