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處理標準 第6條 法規:土壤處理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本標準申請取得廢(污)水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以下簡稱土壤處理許可證),始得排放廢(污)水於土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土壤處理許可證,或核准變更土壤處理許可登記事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