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各項申請應進行文件完整性之程序審查及內容合理性之實體審查;其審查期間如下:
一、程序審查:自收件日起十日。
二、實體審查:自完成程序審查後五十日。
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延長審查期間,並通知申請人。
但延長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經審查認定應補正資料者,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二日。
未依前項期間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土壤處理標準 第20條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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