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第8條 申請人修改車型組部分資料且繼續使用原車型組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修改。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得核發修改之合格證明:一、修改前後車型之比較資料。二、證明影響噪音有關項目均相同。三、具有相同噪音特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