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第21條 依本辦法執行噪音檢驗測定之人員,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書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