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9條 依本辦法規定檢具之測定報告,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據測定過程之相關紀錄文件與結果判定該報告是否審驗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