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合格證明審查、核發、代收費用及新車抽驗相關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