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5條 申請人進口國外使用中機動車輛,應逐車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一、該機動車輛完(免)稅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二、測定報告。三、機動車輛出廠證明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