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9條 法規: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或重新劃定公告噪音管制區前,應會商相關機關,並公開展覽一個月徵求修正意見;其有修正意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限屆滿後,再會商相關機關檢討定案後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