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11條 法規: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後,應每二年檢討公告之。但有特殊情形,得提前或延後一年檢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