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後,應以書面通知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於二十日內繳費。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停止審查或核定程序,並將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