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相關法規 噪音管制法母法 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相關 第15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改善而自報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者,應於恢復使用或復工前,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及相關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復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經查驗合格後,始得准予恢復使用或復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