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相關法規 噪音管制法母法 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相關 第13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各級主管機關指派進入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之人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