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第19條 法規:噪音管制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相關法規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相關 第二章 管制 第19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對於前項之檢查或鑑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前二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檢查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聲音狀況時,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