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第11條 法規:噪音管制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相關法規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相關 第二章 管制 第11條 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前項噪音管制標準,始得進口、製造及使用。使用中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項目、程序、限制、檢驗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