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 第5條 法規: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第5條 前條之改善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對於需採取噪音防制措施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提出改善計畫。二、對於附近原有建築物,輔導(增)建防音設施。三、其他應採之防制措施。前項第一款改善計畫應載明內容如下:一、噪音發生源之構造、位置及其影響。二、噪音之音量及頻譜分析。三、改善措施。四、改善進度。五、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