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 第4條 法規: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第4條 下列場所發出之聲音,經住戶陳情檢舉,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稽查,超過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者,應即限期改善:一、軍用機場及裝備保修廠之地面試車及維修。二、軍用油泵站。三、軍事營區。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軍事單位之場所、工程及設施,除前項所列各款外,適用本法第九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